【北京未休年假应获3倍工资 不得暗降薪酬】八、加班费计算基数有标准
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
具体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约定为准;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确定员工日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按季度或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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