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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非遗案宣判 法院驳回:不符法定起诉条件

  原告称政府违法将其手工项目列入非遗

  原告袁某诉称,二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说明“代表性实物”是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依据。二被告向原告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并未依法收集代表性实物,其调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他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众所周知传承离不开传承人,“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尚未列入市级或国家级文化遗产项目,属于西城区独有的项目,但二被告没有确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故不能将该项目实际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