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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非遗案宣判 法院驳回:不符法定起诉条件

  西城区文委辩称,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所有权并不归属于任何个人,个人无权申请撤销。

  第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各区县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文化局负责具体备案工作。据此,西城区政府是公布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主体,西城区文委是实际业务操作部门,不应是本案的被告。

  第三,西城区政府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列入西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具体工作符合法定程序。申请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协会,西城区文委专门为此实地调查,该项目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