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他认为,二被告的上述做法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同虚设,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将“古建筑模型扎小样”项目从第四批西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撤销。
被告西城区政府辩称非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西城区政府辩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西城区政府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机关,也没有撤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法定职权,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撤出名录公告的规定,综上,西城区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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