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时,民营经济正渐渐兴起。由于利润好,公司决定扩大进货规模,到四川批发100吨橘子。据耿万喜回忆,当时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下称滨海公司)得知这个消息,便请他帮忙代购3万元橘子罐头。货款由滨海公司直接汇到四川。但因为罐头价格上涨,滨海公司决定放弃购买,要回3万元货款。后耿万喜与滨海公司商量,把橘子罐头换成橘子,由阜宁贸易部购买,之后再将3万元返还给滨海公司,对方答应了。
但由于天气原因,橘子烂的严重,最终只卖了1。05万元。由于滨海公司向阜宁服务部催收欠款,耿万喜将阜宁服务部卖橘子得来的钱转给了滨海公司,阜宁服务部又还了9000元现金、价值1。05万元白酒给滨海公司。
耿万喜本以为事情已经到此已经结束,但1986年4月,滨海县检察院突然找到耿万喜,说他用滨海公司的3万元购买橘子自己贩卖,构成诈骗罪。
1986年6月25日,江苏滨海县检察院向滨海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耿万喜犯诈骗罪。当年10月7日,滨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万喜以给滨海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为由,先后两次将滨海公司的3万元巨款骗到四川江津县果品公司,作为自己贩卖橘子的资金,使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经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份追回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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