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2018年1月26日,最高法院经审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最高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代购橘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但是,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法庭当庭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耿万喜无罪。该案也是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来,再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2024-04-30 09:36:49
2024-04-30 09:18:38
2024-04-29 09:21:04
2024-04-29 09:30:13
2024-04-28 09:36:18
2024-04-28 09:30:59
2024-04-26 09:44:40
2024-04-26 09:31:29
2024-04-25 09:56:50
2024-04-25 09:53:31
2024-04-24 11:07:23
2024-04-24 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