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停车治理的推进,建议在市人民政府职责中,增进“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逐步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的规定。
停车设施的供给原则也进一步明确。二审稿第十一条曾经这样规定:“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定位、差别供给,基本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但在三审稿中,进一步强化了分区域治理的原则,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在三审稿中修改为:“本市停车设施实行分类分区定位、差别供给,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
满足要求的公共车位应错时开放
停车难,主要表现在居住停车位不足,停车资源结构性失衡,中心城区供需差距大。因此居住停车是停车治理和这次立法的重点。相对二审稿,三审稿有关条款从顺序上进行了调整。
针对调整后的思路,李小娟介绍,居住小区首先应当按照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在居住停车配件设施不足的情况下,条例规定了七种方式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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