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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划定居住停车区 坚持有偿使用

  七是设置路侧临时居住停车路段和泊位,在上述一般性措施采取后,确实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由区政府、街乡组织设置临时停车路段、泊位。

  针对利用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错时共享,二审稿曾规定:“国家、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但在三审稿中,该款修改为:“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为何如此修改?李小娟说,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设施开放应当考虑不同性质单位对安全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配建的停车位“应当”开放共享。据此,法制委员会认为,按照北京市交通委组织的停车资源普查数据显示,目前各类停车资源夜间利用不充分,居住区的车位利用基本饱和或严重不足,公共建筑的车位利用仍有空间,约占60%的车位可供使用,因此建议修改该款。

  停车定价:中心城区高于周边

  在此前二审稿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停车价格机制,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此,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停车价格机制应当体现中心城区高于周边的原则。

  三审稿中对有关价格的条款统一表述为:“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三审稿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对其他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并增加一条表述:“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