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居住区内不挖潜,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二是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
三是独立建设,独立设置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设施,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四是利用临时闲置空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场所闲置的,可以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五是利用地下空间,利用地下空间单独选址的,可以依法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利用人防工程的,可以减免工程使用费;
六是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符合条件的享受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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